洞头区人民法院公告
叶建长:
本院现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叶建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
一、执行通知书:
责令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通过本院向申请人支付透支款本金17964.44元及利息4036.73元、滞纳金898.22元、其他利息(其他利息以本金17964.4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6年8月29日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2)负担本案受理费411元、执行费243.49元。
以上款项,缴纳至执行款帐户。
二、报告财产令:
责令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向你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在履行义务前,不得有以下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行为,请向法院举报。
请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人:周科瑞,联系电话:63386750
特此公告
编辑:洞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