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件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
【执行通知书】
一、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曝光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的,你(单位)应当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
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
3、限制实施高消费行为;
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五、如你(单位)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
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报告财产令】
责令你(你单位)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你单位)或者直接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向你(你单位)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你单位)在履行义务前,不得有以下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飞机、高铁、软卧、轮船二等舱等交通工具;
(二)在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险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本院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行为,请向法院举报。
联系人:周科瑞 联系电话:0577-63386750
特此公告
全部查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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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立案日期 |
案由 |
申请标的 |
申请执行人(全) |
被执行人(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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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5执15号 |
2019-1-3 |
金融借款合同 |
30106.96元及息 |
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吴林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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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5执25号 |
2019-1-7 |
民间借贷 |
11万元及息 |
庄庆辉 |
林胜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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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5执33号 |
2019-1-7 |
民间借贷 |
2万元 |
张红霞 |
郭秋香 |
|
(2019)浙0305执35号 |
019-1-8 |
民间借贷 |
115500元及息 |
赵建萍 |
吴海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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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5执40号 |
2019-1-8 |
小额借款合同 |
90万元及息 |
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黄海丹 |
|
(2019)浙0305执45号 |
2019-1-8 |
买卖合同 |
3万元及息 |
陈旭东 |
曾国璎 |
|
(2019)浙0305执46号 |
2019-1-9 |
小额借款合同 |
100万元及息 |
温州市洞头区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温州永鑫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
|
(2019)浙0305执46号 |
2019-1-9 |
小额借款合同 |
100万元及息 |
温州市洞头区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徐良仁 |
|
(2019)浙0305执46号 |
2019-1-9 |
小额借款合同 |
100万元及息 |
温州市洞头区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叶碎萍 |
|
(2019)浙0305执47号 |
2019-1-9 |
小额借款合同 |
20万元及息 |
温州市洞头区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洛克流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
|
(2019)浙0305执48号 |
2019-1-9 |
小额借款合同 |
673680元及息 |
温州市洞头区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洛克流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
|
(2019)浙0305执49号 |
2019-1-9 |
民间借贷 |
16.2万元 |
张美玉 |
王素云 |
|
(2019)浙0305执50号 |
2019-1-9 |
民间借贷 |
17.6万元及息 |
黄必寿 |
王素云 |
|
(2019)浙0305执51号 |
2019-1-9 |
小额借款合同 |
100万元及息 |
温州市洞头区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洛克流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
|
(2019)浙0305执51号 |
2019-1-9 |
小额借款合同 |
100万元及息 |
温州市洞头区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温州永鑫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
|
(2019)浙0305执51号 |
2019-1-9 |
小额借款合同 |
100万元及息 |
温州市洞头区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项建国 |
|
(2019)浙0305执53号 |
2019-1-9 |
金融借款合同 |
51261.83元及息 |
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陈海忠;黄海丹 |
|
(2019)浙0305执54号 |
2019-1-9 |
金融借款合同 |
258410元及息 |
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陈海忠;黄海丹 |
|
(2019)浙0305执57号 |
2019-1-10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25万元及息 |
陈雪飞 |
黄三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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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5执58号 |
2019-1-10 |
民间借贷 |
18.8万元及息 |
王海钦 |
徐建龙 |
|
(2019)浙0305执59号 |
2019-1-10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20万元及息 |
庄存时 |
黄三菜 |
|
(2019)浙0305执62号 |
2019-1-10 |
民间借贷 |
144376.14元及息 |
颜厥听 |
苏子剑 |
|
(2019)浙0305执64号 |
2019-1-10 |
金融借款合同 |
49692.46元及息 |
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吴炳坚 |
|
(2019)浙0305执66号 |
2019-1-10 |
买卖合同 |
15499元及息 |
温州嘉宝玉建材有限公司 |
方江责;苏艳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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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5执68号 |
2019-1-11 |
民间借贷 |
121776.99元及息 |
施爱琴 |
陈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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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5执72号 |
2019-1-14 |
民间借贷 |
27万元及息 |
叶元钗 |
叶丽君 |
|
(2019)浙0305执76号 |
2019-1-16 |
离婚纠纷 |
2.5万元 |
苏友情 |
林建勇 |
|
(2019)浙0305执80号 |
2019-1-16 |
小额借款合同 |
300万元及息 |
温州市洞头区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洛克流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
|
(2019)浙0305执80号 |
2019-1-16 |
小额借款合同 |
300万元及息 |
温州市洞头区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项朝丹 |
|
(2019)浙0305执80号 |
2019-1-16 |
小额借款合同 |
300万元及息 |
温州市洞头区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黄君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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