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26执2962号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水头镇二中北路106-1号,组织机构代码06316264-8。
法定代表人:黄兆俊。
被执行人:蔡温柔,女,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40625182X。
被执行人: 温丽君,女,1975年2月8日出生,住平阳县鳌江镇雁东路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502080767。
被执行人: 金藏,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耕村吹台西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502115411。
被执行人: 陈礼平,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耕村吹台西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709121829。
第三人:蔡温柔,女,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40625182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温柔、温丽君、陈礼平、金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丽君于2018年1月14日死亡。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母亲蔡温柔、配偶林君令为被执行人。温丽君配偶林君令及女儿林暄妍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报告放弃对温丽君的遗产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蔡温柔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其继承温丽君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大敏
审 判 员 孔和绿
审 判 员 徐澄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孔苗苗